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04.12.29金管銀合字第10430003120號令修正)
第   10    條
信用合作社組織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信用合作社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社員代表名冊:姓名、選舉區域。
三、理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
    :
(一)理事、監事: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社及其他公司之
      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持有之
      社股數、所具專業知識之情形。理事、監事屬法人社員之代表者,
      應註明法人社員名稱及該法人社員認購社股數。(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名、主要經
      (學)歷、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持有之社股數。(附表二
      )
(三)最近年度支付理事、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情形(附表三
      ):
      1.信用合作社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
        名及酬金方式。
      2.信用合作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理事、監事及總經理
        之酬金:
     (1)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期放款比率高於百分之五。
     (2)最近一次信用合作社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
          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八。
     (3)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已
          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4)經本會要求增加股金,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3.全體理事、監事領取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十五,且個別理
        事或監事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理事或
        監事酬金。
      4.分別比較說明於最近二年度支付理事、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
        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
        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四、最近年度理事、監事、經理人其持有社股數變動情形。社股轉讓之相
    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信用合作社、理事、監
    事、經理人之關係及所取得社股數。(附表四)
相關圖表:附表一理事及監事資料.PDF
相關圖表:附表四.PDF
相關圖表:附表二 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PDF
相關圖表:附表三 理事、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PDF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