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第 14~17、20、22、24、32 條條文及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 E、格式 G、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二、格式二 ~四、格式二~十四、格式三、格式四;刪除第 22 條條文之格式 R、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九,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之子公司,如經證明無實質控制力,並 擬妥具體調整計劃者,得經本會專案核准,免編入財務報告,並附註揭露 此一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