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1.12.30金管銀法字第11102740351號令修正)
第   10    條
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之子公司,如經證明無實質控制力,並
擬妥具體調整計劃者,得經本會專案核准,免編入財務報告,並附註揭露
此一事實。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