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098.06.19金管銀票字第09800256640號令修正)
第   10    條
委託人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所提供之債務明細書面文件,應包括
下列事項:
一、信託財產所擔保債務明細。
二、債務餘額明細。
三、委託人對於第三人所為之其他承諾、保證或借貸等直接或間接之債權
    債務關係,於不履行時將影響信託事務之執行效果者,其債務明細。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