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110.11.02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512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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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行銷時,禁止以「快速核卡」、「以卡辦卡
    」、「以名片辦卡」及其他類似之行銷行為等為訴求,且禁止於街頭
    (含騎樓)設攤行銷。
    辦卡、核卡、開卡及動用額度時不得給予持卡人贈品或獎品等優惠。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