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101.03.08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073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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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四點規定銀行應訂定客戶紛爭之處理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受理
    申訴之程序、回應申訴之程序及適當調查申訴之程序。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