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省銀行條例(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7號令廢止)
第   10    條
省銀行設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由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董事中互推一人
為董事長,主持董事會事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