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104.01.22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5290號令修正)
第   10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
,應每半年營業年度依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
項所定期限,編製信託帳之資產負債表、信託財產目錄及損益表,由同業
公會彙送主管機關,並公告於同業公會網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