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114.11.25金管銀控字第11402738251號令修正)
第   10    條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者,除有第八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情形
外,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函報投資計畫執行情
形。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