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099.12.23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6900號令訂定)
第   10    條
接管人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或洽請主管機關調派專業人
員,協助處理接管有關事項。
接管人辦理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事項時,得委
聘會計師或財務顧問公司辦理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資產負債評估、策略規劃
及標售等事宜。
前項所稱標售之方式,包括公開標售、比價或議價。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