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將支付款項交 付信託,應以管理銀行為受託銀行,以專用存款帳戶為信託專戶,並由管 理銀行依信託契約約定以受託銀行名義辦理合作帳戶及清算帳戶之開立。 依前項規定由管理銀行以受託銀行名義至各合作銀行及清算銀行開立合作 帳戶及清算帳戶,本辦法有關合作銀行與清算銀行之權責及合作帳戶與清 算帳戶之管理與作業規定,由管理銀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