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行。
內部稽核制度之目的,在於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內部控制制 度是否有效運作,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合理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 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