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113.12.04金管銀票字第11302739381號令修正)
第   10    條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核發營業許可證後,應向公司登記主管
機關申請變更公司登記,增列外籍移工匯兌業之營業項目,始得開始營業
;並於開始營業之日起算三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