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規範(115.10.08金管銀外字第1150272734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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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銀行申請辦理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
(一)董事會決議之議事錄,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由經總行或區域總部
      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
(二)營業計畫書(至少包含於專區試辦家族辦公室相關業務之成果、辦
      理本項業務之營業據點、組織架構及人力配置、所提供服務之項目
      及內容、作業流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模式、客戶資格認定標準)
      。
(三)為規範資訊保密、防止利益衝突、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客戶權益保
      障、爭議處理機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訂定之內部作業準則與
      控管流程。
(四)法令遵循聲明書。
(五)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