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100    條
(被追索人之權利)
匯票債務人為清償時,執票人應交出匯票,有拒絕證書時,應一併交出。 匯票債務人為前項清償,如有利息及費用者,執票人應出具收據及償還計 算書。 背書人為清償時,得塗銷自己及其後手之背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