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104    條
(追索權之喪失)
執票人不於本法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前手 喪失追索權。 執票人不於約定期限內為前項行為者,對於該約定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