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評等結果及信用增強之說明)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本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有經 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等級或增強其信用之情形者,應於公開說明書、投資 說明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說明其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 方式,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信用評等結果及信用增強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