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104    條
(信用評等結果及信用增強之說明)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本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有經 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等級或增強其信用之情形者,應於公開說明書、投資 說明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說明其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 方式,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