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106    條
(特殊目的公司違反計畫之處分)
受託機構違反本條例或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者,主管機關得命其將該業務 及信託財產移轉與其他受託機構,或準用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 特殊目的公司違反本條例、章程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或財務或業務顯著惡化 ,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持有人利益之虞者,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 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撤銷或廢止許可。 二、限期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 三、解除董事、監察人之職務。 四、將其業務及受讓資產移轉與其他指定之人。 五、停止發行資產基礎證券。 六、其他必要之處置。 依前項第三款解除董事、監察人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主管 機關廢止其董事、監察人登記。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