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112.05.03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531號令廢止)
第   11    條
本條例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
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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