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083.10.18台財融字第83321885號令廢止)
第   11    條
未經理事會或放款審核委員會決議辦理大額放款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
得報請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