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096.07.1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
第   11    條
(規費)
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機關,辦理各項登記、閱覽、抄錄、出具證明書,應 收取規費;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