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112.04.13金管銀國字第11201318981號令修正)
第   11    條
主管機關對銀行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得命銀行於期限內
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