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安全維護工作應行注意事項(086.02.19台財融字第86605998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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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落實行舍安全檢查工作。每日下班前,應責由專人仔細觀察是否尚
      有人員停留或可疑物品留置保管箱室並注意行舍內、外牆、天花板
      、地板是否有被破壞之跡象,慎防歹徒以逐漸侵蝕方式入侵作案。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