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交易商必須自財政部核准之日起,於六個月內收足資本,以現金 繳存於財政部指定之銀行,報請驗貨,並辦理公司登記及營業登記,俟財 政部發給營業執照後始准營業。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收足資本報請驗貨者 ,原核准案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