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經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銀行,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其辦 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以避險為限: (一)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高於百分之三。 (二)本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銀行法規定標準。 (三)備抵呆帳提列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