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103.01.13金管銀合字第30004940號令廢止)
第   11    條
金融業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資料安全防護教育訓練及其他必要措施。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