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9.28金管銀國字第10902729091號令修正)
第   11    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董事、經理人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之配偶、二親等
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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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