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096.01.16金管銀(二)字第09620000300號令廢止)
第   11    條
信用合作社依第八條規定以現有分社抵換簡易型分社,其未抵換分支機構
家數併計抵換之簡易型分社之國內分支機構總家數,不得超過金融機構增
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上限之一又
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