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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098.09.07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340號令修正)
第   11    條
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之同一人或
同一關係人應於每月五日前,填具申報表(附表六),將上月份持股之變
動情形通知金融控股公司,並由金融控股公司彙總後於每月十五日前向證
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網站傳輸申報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
前項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填具申報表(附表七)通知金融控股
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證券交
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網站傳輸申報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
前二項申報作業,得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政府持股百分之百之金融控股公司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相關圖表:附表六:    金融控股公司大股東持股變動情形申報表.PDF
相關圖表:附表七:    金融控股公司大股東設質情形申報表.PDF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