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11    條
信用合作社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
制,以評估及監督其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
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前項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應經理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