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11    條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升任或本規則修正發布後充任者,應具備本規則所定
資格條件,其不具備而充任者,應予解任。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