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第   11    條
(主管機關許可之項目)
信託業為下列行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一、章程或與之相當之組織規程之變更。 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行為。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