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設立標準(101.12.28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7960號令修正)
第   11    條
信託公司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營業項目。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公司所在地。
五、公告方法。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
七、董事會之職責及其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八、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