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106.07.28金管銀合字第10630002300號令修正)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核准
信用合作社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不計入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定投
資有價證券之限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