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縣銀行法(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5號令廢止)
第   11    條
縣銀行之放款,以左列各款為範圍:
一、關於地方倉儲之放款。
二、關於農、林、工、礦及交通事業生產用途之放款。
三、關於興辦水利之放款。
四、關於經營典當小押之放款。
五、關於衛生設備事業之放款。
六、關於地方建設事業之放款。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