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銀行以承受停業要保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資產及存保公司依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但書報經核准賠付之負債範圍為原則。但下列資 產得不予承受: 一、逾期授信。 二、轉銷呆帳之授信。 三、處分不易者。 四、價值評估不易者。 五、其他經存保公司認定不宜承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