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104.08.17金管銀合字第1043000194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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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金融機構應將本注意事項之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
      ,並依據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