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41
法規名稱:
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108.12.25金管銀國字第1080274161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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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於六個月內補行 申報者,準用本注意事項第二點至第四點,及第八點至第十點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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