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44~4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 。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董(理)事行為準則至少應包括董(理)事發現金融 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理,立即通知審計 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或監察人(監事、監事會)並提報董 (理)事會,且應督導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通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