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099.12.23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6900號令訂定)
第   11    條
接管人辦理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事項時,應以
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接管人洽特定人採比價或
議價方式辦理:
一、公開標售二次以上,仍未成功。
二、情況緊急,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引發系統性危機。
三、經接管人評估不宜採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四、其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