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金融卡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存款人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等情形時,應即依約定方式向存款行辦理掛失手續。 前項約定方式,應以存款人安全、便利方式辦理。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存款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存款人已 為給付。但存款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 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存 款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存款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