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違反本要點所定事項者 ,本會將視其情節之輕重,依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百二十 九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電子票證 發行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等相關法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