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第   11    條
基金會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本基金繳存金額之核計。
二、依第八條規定動用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及動用之審議。
基金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
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之。
基金會之決議,應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但第一項第二款事項之決議,應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