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履約保證機制
電子支付機構所收受之儲值款項,應依銀行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提列
準備金,且為存款保險條例所稱之存款保險標的。【銀行或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適用】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儲值款項扣除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提列準備金之餘額,併同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應全額採下列方式
辦理:【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視實際情形選擇記
載】
□已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
□已全部交付信託。電子支付機構將上開款項交付信託時,該信託
之委託人及受益人皆為電子支付機構而非使用者,故信託業者係
為電子支付機構而非為使用者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使用者就其
支付款項,對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所生之債權,有優先於電子
支付機構之其他債權人受償之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