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第 7 條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施行日期。
本事業進行交易時,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 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法 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及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前項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