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0.06.30金管銀法字第11002720401號令訂定)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第 7  條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施行日期。
第   11    條
本事業進行交易時,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
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法
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及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前項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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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