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8 條;除第 7 條另定 施行日期外,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虛擬資產服務商進行交易時,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國貨幣及大陸 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 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及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前項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