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進駐專區試辦業務應符 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外部資產管理顧問業務試辦項目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六條規 定,經本會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依同辦法第七條換發 營業執照。 (二)申請多通路銷售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境外基金試辦項目者 ,應符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九條所定總代理人資格條件。 (三)已與專區所在地方政府簽署合作意向書,並取得地方政府出具進 駐專區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