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11- 1 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票券金融公司董事長已
兼任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有不符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於修正
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調整。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票券金融公司總經理或
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之人數或職責,有不符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應於修正
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