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110    條
(信託基金之經營與本金損失之準備)
信託投資公司得經營左列信託資金: 一、由信託人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 二、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 信託投資公司對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得以信託契約約定,由公司 負責,賠償其本金損失。 信託投資公司對應賠償之本金損失,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確實評審,依 信託契約之約定,由公司以特別準備金撥付之。 前項特別準備金,由公司每年在信託財產收益項下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 提撥。 信託投資公司經依規定十足撥補本金損失後,如有剩餘,作為公司之收益 ;如有不敷,應由公司以自有資金補足。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