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111    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就每一信託戶及每種信託資金設立專帳;並應將公司自有
財產與受託財產,分別記帳,不得流用。
信託投資公司不得為信託資金借入項款。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