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未依證券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規 定之方式提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二、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未依證券主管 機關或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提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