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117    條
(外國銀行營業之許可)
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依公司法辦理登記 ,並應依第五十四條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 代表人辦事處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